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304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德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05967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681661110W。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国***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731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332239224。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锻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国***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锻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