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2304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德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05967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681661110W。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国***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14659731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332239224。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锻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国***事务所)。 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锻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