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浙0421执恢1357号
(2020)浙0421执恢12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海峰锻造有限公司、**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费2568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58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借款本金35618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45859元;浙江**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借款本金438200元及利息1763915.3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申请,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6)浙042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6)浙0421执恢1357号[暨(2020)浙0421执恢125号]案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