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恢8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6500元,执行费16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履行完毕规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09)浙嘉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