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1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67-73号。
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华。
被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干窑镇范泾大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金林。
被执行人: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海。
被执行人:嘉善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海。
被执行人:沈海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李君,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嘉善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君、***、***、***、***、***、顾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嘉善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君名下财产均已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确认被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与其正在自行协商中,要求法院先行暂缓执行此三被执行人财产。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则本案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21执1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