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民民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348号
原告上海民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