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
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35号。
被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
被执行人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桥东堍。
被执行人沈海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在(2017)浙0421执9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