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海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金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上诉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春
审判员黄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