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爱可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54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9908234B,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
被执行人: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449004T,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扬。
本院在审理南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1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和惠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