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6094号
原告:**怡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西路193-227号.221附112室。
法定代表人:孔和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
被告:**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
原告**怡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怡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怡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