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皇达东方雅苑管理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42号
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加硕。
被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皇达东方雅苑管理处。
负责人万岁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  文  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天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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