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1350号
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18-2地块翰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9709K。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潘天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俊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