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32425号
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街道中心区18-2地块瀚森大厦17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华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6层。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5元(原告已预交50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曾雅斯人民陪审员戴京鸣人民陪审员井梅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曾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