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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32425号
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街道中心区18-2地块瀚森大厦17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华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6层。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5元(原告已预交5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曾雅斯
人民陪审员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井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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