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3475号
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9层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97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沙井蚝一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民主大道8-8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0108F。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沙井蚝一股份合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沙井蚝一股份合作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沙井蚝一股份合作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92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彭 福 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