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7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号铭诚大厦2006。
负责人:李待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尹定军。
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颂伟。
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凯
审判员 XX
审判员 刘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