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46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北1076号。
法定代表人:尹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兵,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南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何颂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夏2006。
负责人:李待月,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