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定军。
原审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宝能科技园****6Q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精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