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2Q。
法定代表人:邱杰。
被执行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坊(A3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岗。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7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852.8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木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