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5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振华红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901842B。
法定代表人:王安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璐,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兰,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2Q。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554861Q。
法定代表人: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澍,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福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振华红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对作出(2021)黔0112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本案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振华红云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且该判决现已生效,理应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振华红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