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29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圣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澍,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做出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华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85.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故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华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玲玲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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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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