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6790号
原告:吴中区甪直欣海利五金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24号3幢101号。
经营者:**,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区甪直欣海利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北京航天希尔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甪直欣海利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78元,由原告吴中区甪直欣凯利五金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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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鲁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