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康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冉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