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与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扣划裁定书-3
发布日期: 2015-07-29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17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6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50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