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81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14380D。
法定代表人:罗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成,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旭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经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083763-X。
法定代表人:张连进,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胶执字第1259号,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18日,本院依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448号,执行标的65000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旭展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批:6米直径50毫米-600毫米钢管外壁抛丸清理机一台、6米直径50毫米-600毫米钢管内壁抛丸清理机一台、SJ-45单螺杆挤出机一台、螺旋管成型机一台。后本院对上述查封的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上述设备最终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将上述设备退还给被执行人。2019年12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恢44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