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羽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14380D。
法定代表人:罗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住吐鲁番市二二一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99130132A。
法定代表人:李富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