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泽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泽原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6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截止至2021年5月12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并扣划后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14执恢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泽原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毛 华
审 判 员 钱 斌
法官助理 叶建荣
书 记 员 刘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