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异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19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嘉、张怡欣,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仕泰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4幢3层3119室。
法定代表人:唐璐。
第三人:王红全,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与威仕泰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红全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称:威仕泰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清偿(2021)沪0114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王红全作为该公司股东,到期未足额缴纳出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21)沪0114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沪0114执6908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威仕泰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2年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威仕泰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王红全系该公司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6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王红全寄送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未能有效送达。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有义务证明其是否已足额出资,考虑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在本案未能向王红全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红全确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追加王红全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员 顾晨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淑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