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13027号
原告:上海雷朗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雷朗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肯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朗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严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