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2528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西南侧新都大厦112304、2305、2306。
负责人:刘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双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胜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盛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计2718.5元,保全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