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2528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西南侧新都大厦112304、2305、2306。
负责人:刘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双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胜春。
被申请人:刘莉,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刘莉名下银行存款276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提供276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民益电气有限公司、刘莉名下276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