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北路**骄园一部二号楼二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0)渝0238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锐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到可控制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控制性执行措施,对适宜处置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处置性执行措施,对不适宜处置的财产待具备处置条件时方能依法予以处置。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经合议庭审查,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238执1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黄 静
审判员 叶 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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