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843号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希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荷军,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2号1幢1层122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董事长。
被告: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路553号李桥创意大厦(仅限办公)。
负责人:峰嵱,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天技术有限公司、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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