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048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希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康,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荷军,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601。

法定代表人:王翎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得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保全费1563元,由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津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048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希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康,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荷军,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601。

法定代表人:王翎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得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保全费1563元,由原告扬州市华东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津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