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31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75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琼
书 记 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