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511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31号51层、27层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2A140。
负责人:**。
第三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75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