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511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31号51层、27层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2A140。 负责人:**。 第三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75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