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9财保201号
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建材路,组织机构代码2081037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725-0。
法定代表人*可,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曾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2016)渝0119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2016)渝03民终1312号和(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应付款220万元。
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理由为我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渝0119民初6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该保全裁定为该撤诉案件的诉前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2016)渝0119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所采取的冻结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