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9民初6656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区洋河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2081037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合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县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拟于2017年12月26日前缴纳诉讼费12600元,现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缴纳63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63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