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4070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嘉北街道隆禧大厦1103室、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85730936。
法定代表人:唐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羽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市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906号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3359282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保全费212元,合计352元,由原告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