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易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6执5239号
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易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928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易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703,604.2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5,504.63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易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易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蔡 漪 审判员  肖煜影
书记员  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