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71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初71号之四
原告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且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第一、二期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159元减半收取5550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079.5元,由原告如东洋口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锦明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