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7158号
原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童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