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6执134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6民初236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736,680元及违约金(以30,736,68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7741.5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新冠路XXX号1幢1_5层及地下一层的房产。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除了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波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出资5000万元)、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1200万元)、北京赛普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600万元)、哈尔滨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5000万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刘晓立
审判员 周广元
书记员 时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