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570号
申请人: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韩集镇。
法定代表人:邢广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韩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玉华,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60278.55元或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0278.55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