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所在地盐山县韩集镇。
法定代表人邢广振,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盐山县韩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玉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书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10时至2021年1月12日10时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间一处(建筑面积为9216平方米)、车间内5吨单梁起重机2台、10吨单梁起重机2台、16吨单梁起重机2台(不含起重机轨道、驼梁价值)、车间西北侧门式起重机1台、1400PE薄壁管生产线1条(不含模具)、镜面焊、锯床1套(含配套模具)、PU600发泡机1套(含58.24平方米彩钢小房)、PU300发泡机1套(含44.2平方米彩钢小房)依法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价致标的物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依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并申请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本院于2021年2月9日10时至2021年2月10日10时依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整体价395万元。因无人报名竞价致标的物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
本案执行费40002元、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案件受理费18441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9800元,合计93243元应予从价款中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北赛赢管道防腐保温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一处(建筑面积为9216平方米)、车间内5吨单梁起重机2台、10吨单梁起重机2台、16吨单梁起重机2台(不含起重机轨道、驼梁价值)、车间西北侧门式起重机1台、1400PE薄壁管生产线1条(不含模具)、镜面焊、锯床1套(含配套模具)、PU600发泡机1套(含58.24平方米彩钢小房)、PU300发泡机1套(含44.2平方米彩钢小房)归申请执行人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如需办理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河北风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及所有轮候查封的民事(执行)裁定书因本院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产权转移而失去查封的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文庄
审判员 朱振峰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