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委托代理人:董勇强、蔡中华,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精严寺街88号D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袁根林。
被执行人嘉兴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北)
法定代表人:俞海林。
被执行人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俞海林。
被执行人袁根林,男,194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执行人袁建林,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俞海林,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俞兰,女,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俞英,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兰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袁根林、袁建林、俞海林、俞兰、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八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7元、保全费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17027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八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嘉兴兰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吴越购物有限公司、俞海林、俞兰、俞英所有的房产本院另案在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由于八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八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2016)浙0402执2111号已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402执96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执行员  冯 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