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02执异42号
案外人***,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89号(梅湾街20号A座1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45312235。
被执行人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精严寺街88号D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0545911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奶奶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路540号信用实业大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27918608。
法定代表人俞海林。
被执行人俞海林,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俞兰,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兰海商贸有限公司、***、***、俞兰、***、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核,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清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柏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童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