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3号2幢1楼。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钟楼底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