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钟楼**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3号2幢1楼。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上诉人衢州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欧亚流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衢州市人民医院上诉称,双方已经约定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选择仲裁,对其他事项可由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诉请仅涉及工程款及其利息和违约金,故本案应当由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被上诉人涉嫌虚假诉讼,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衢州市中心医院项目中央净化水系统合同》10.1.2款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条款解决”和18款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均属无效仲裁条款。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
审判员吕秋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