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科特企业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96号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科特企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4号建设大厦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1103室(新梅大厦)。

法定代表人景亚全,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价款纠纷。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科特企业公司诉称,2003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该函载明被告与原告在业务往来中尚结欠原告价款185,842元(人民币,下同)。同年5月28日被告在该函上加盖了单位公章予以确认,但被告确认欠款后至今未付款。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为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盖章确认的《企业询证函》(原件)。

被告上海五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其结欠原告价款数额185,842元确认无异。另称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五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汕头经济特区科特企业公司价185,842元,于2005年2月底前支付原告35,842元;7月底前支付原告5万元;12月底前支付10万元,其中5万元最迟于2006年6月底前付清。如被告不能在2005年12月底前付清价款的,从2006年1月起,每月偿付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并于2005年6月底前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2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惠民
书记员董鹏程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