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24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布雷默利·帕尔默(RonaldBramleyPalmJ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景腾
审 判 员 章保军
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景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