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1民初33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阳,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RonaldBramleyPalmJr。
被告:江苏丰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D8250。
法定代表人:高国军。
原告***诉被告**、杭州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丰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姚米乐